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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6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街道**路**号**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于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28日、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8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2日15时许,房山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对房山区城关街道瓜市村一出租大院检查时发现院内储存大量用于生产制造润滑油的生产线、储存设备、原料及成品润滑油,经查北京龙德翔润滑油有限公司无任何生产润滑油的资质,涉案经营额达8894933元。后将涉案人员胡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查获。经鉴定涉案油品价值人民币387238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委托胡某某生产、销售的不合格润滑油的数量和价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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