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公诉刑不诉〔2017〕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31966********,汉族,专科毕业,系大连**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内部保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内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25日、2017年3月9日、2017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鞍山市公安局内部保卫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年初至2016年6月,大连**有限公司**王某某明知栗某某(已起诉)无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及处置危险废物资质,将2600只重44.2吨混有未清洗干净的废旧机油铁桶卖给栗鹏进行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内部保卫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9月7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