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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7********,汉族,小学,农民,上海**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乡**村,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家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夏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请、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因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部分证据相互矛盾等原因,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此页无正文)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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