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份号码370283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街**园**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得知其丈夫与张某某存在多年不正当关系后,拨打电话将张某某约至天津市东某某**街**园**号家中,以将该事实告知张某某家人相威胁,向张某某索要钱款13800元。
2019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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