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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甘肃**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1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于2019年1月3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王府井万国港D座楼下其所乘坐的出租车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余某某发生争执后,遂将被害人余某某拉下出租车对其拳打脚踢,将余某某殴打致伤。被害人余某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侧第7、10肋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作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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