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坊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2001年8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9月7日、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审查后,因需补充证据,分别于2018年10月23日、2020年6月2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15日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的唐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明知应当执行坊子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29将从坊子区坊城街道办事处领取的1443326元清障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分别归还所欠范某某、杨某某的借款707638元、735688元,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给债权人造成14万元本金及利息的重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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