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硚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栋**单元**楼**室,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武汉C*****的电动车行驶至本市硚口区硚口路城市广场附近的机动车道处,遇硚口区交通大队民警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拦停检查。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其他电动车牌照,且未携带车辆行驶证,故执勤民警决定扣留该电动车。王某某拒不配合执法,并将此事告知其妻子犯罪嫌疑人路某某。路某某闻讯赶至现场,与王某某两人将民警手中电动车钥匙夺回。随后,路某某欲强行将该电动车骑走,王某某遂用身体阻拦民警,并用手肘向后抵住其胸部。经多次警告无效后,民警陈某某向两人使用警用辣椒喷雾。路某某立即下车,殴打民警陈某某,撕扯其反光背心,并损坏执法文书和工具。王某某见状将路某某抱住。随后,两人被带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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