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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公诉刑不诉〔201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76********,汉族,中专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镇**宿舍**栋**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0月15日被逮,于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及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经测定,其酒精含量为164.4mg/dl)驾驶一辆琼C8****号牌轿车在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上行驶,当其途经**路段公安机关设卡检查点时,为逃避检查而强行冲过并造成执勤人员赖某某、潘某某等人轻微伤的后果。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赖某某等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向赖某某等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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