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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81****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107国道新桥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5.5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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