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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村**组**号,住静宁县**镇新农村(**驾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甘L0****号(临时号牌甘L6****,车辆识别代号LB376************)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到静宁县**镇“**”饭店为马某甲贺乔迁之喜。在宴席期间,王某甲与马某甲、马某乙、王某丙等人共同饮酒,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大约饮用一瓶定制茅台白酒。于当日15时许,王某甲从**出来,准备驾驶临时号牌为甘L6****号的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回家休息。因其饮酒较多,遂将车停在静宁县**区广场内侧停车位处休息。约18时许,一名路人拨打110报警,静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将王某甲带至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

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2月1日以甘科诚[2019]法毒鉴字第03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王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等;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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