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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给本村党某某家装修房子完工后,同党某某家人一同到静宁县**镇**街道“**”自助火锅店内一楼吃饭。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看见朋友杨某某、吴某甲二人来到该饭店。约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吃完火锅遂上二楼找杨某某、吴某甲二人。三人就在二楼一起饮酒唱歌。大约半个小时后,吴某乙和一男子进来,五个人就继续饮酒唱歌。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约饮用三瓶“崂山”牌啤酒。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独自一人离开,在该饭店前几米处,驾驶上自有的甘L*****号 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街道十字西口处,被静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于2019年12月25日以甘明证[2019]法毒检字第10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8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等;2.证人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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