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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7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1月11日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朋友范某某打电话叫王给其过生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自有的甘L*****的白色“长安”小型轿车到“**酒店”,吃饭期间,该王与范某某、胡某某三人饮用一瓶白酒后,于23时许,该王驾车从“**酒店”出发准备到静宁县**大厦停车场,行经**镇**街**大厦路段处时,被静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即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并提取了其血样。

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0月18日以甘科诚[2019]法毒鉴字第0329号法医检验报告书鉴定:所送王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式测试单等;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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