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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72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号住静宁县****嘉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9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其甘A5****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静宁县西拓妇幼保健院路段出发向南行驶,途经静宁县实验小学路段时发现静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车,便原路返回。途经静宁县西拓妇幼保健院路段时,被该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3时52分,该队民警用AT8800号酒精呼气式测试仪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

经甘肃科城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0月27日以甘科城[2019]法毒检字第0352号法医检验报告书鉴定:所送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加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100ml,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检发办字(2019)72号《关于印发<全省检察机关落实高检会议精神做优刑检工作“百日大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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