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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电动二轮摩托车从武都区城郊乡桥头村驶向城郊乡赵坝村,行驶至武都区盘旋路大桥南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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