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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陇南市武都区,现住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行政村**号,务工。因涉嫌危驾驶罪,2019年11月1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KG****号轿车与杨某某从马街镇上板桥村到武都区管理站吃饭,行驶至武都区黑坝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46mg/100ml,23时43分许被带至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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