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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武都区两水镇老同学火锅店门口驶往武都区两水镇清真寺方向,行驶至武都区两水镇派出所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公安民警依法对王某某进行血样抽取,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3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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