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0*******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职业为武都区洛塘林业局**,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路**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立案,同年1月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8时4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小车由东江镇驶向武都区旧城山方向,行驶至东江镇彩虹桥时被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6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2019年12月26日夜间喝的酒,12月27日8时开始驾车,属于饮酒后隔夜驾驶,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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