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0********,汉族,大专文化,退休,住镇江市京口区**庄**区**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史玉林,江苏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8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L4****二轮摩托车,沿本市京口区学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星苑小区附近被民警查纠,并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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