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永靖县人,住金塔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文化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航天达到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3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9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