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K*****小型普通客车沿许昌市建安区灵桂路由南向北行至建安区灵桂路盐洛高速涵洞桥下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每100ml血液含乙醇85.46mg。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明确的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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