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3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现住西峡县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峡县城区**路**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6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