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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11985********,回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现住蒙某市文昌街**广场**宾馆。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9日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1时19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蒙某市**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8.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_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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