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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76********,彝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街镇**村委**村**号,现住蒙某市文澜镇安宁街**号**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蒙某市**路**路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测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13.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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