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70********,汉族,群众,高中毕业,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0时53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荥阳市**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转盘北200米处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61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行驶道路为乡村道路且行走路途较短,其危险性有所降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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