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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19〕8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235mg/100ml)驾驶浙C95***小型轿车,由苍南县龙港镇高兴路往龙港镇礼品城方向行驶,于当日晚上20点30分许途经龙港镇龙港大道与西一街路段时,因占用对向车道与一辆小型轿车驾驶员汤某某发生口角。口角结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C95****小型轿车至龙港礼品城附近路段后在车内睡觉。当日晚上21点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C95****小型轿车再次从龙港镇礼品城行驶至宫后路金河停车场,于当晚22时30分许王某某被苍南县龙港分局民警当场查获后移交给龙港交警队。民警依法提取了王某某的血液,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3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王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苍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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