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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住肃州区**路**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F****6号小型轿车,沿肃州区神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聚点”火吧门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09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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