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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靖远县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恒丰小区东门路段时,被该路段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9mg/100m。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偶犯;案发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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