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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82********,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民勤县人,住金昌市金川区**小区**栋**单元**号,系个体经营者。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经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0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中驾驶甘C*****号黑色本田雅阁牌小轿车,沿金昌市金川区泰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京路十字进入恒昌华府时,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金川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危险驾驶未造成其他后果,且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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