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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5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酒泉****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住肃州**路**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F****8号小型客车沿肃州区金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巨龙景园东门口时,该车同乘人员丁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到现场进行治安调解处理时,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移交至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2020年8月5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4.2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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