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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酒泉市肃州区**镇**号楼**单元**号。因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0月29日被酒泉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0日释放并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F****8号黑色思域牌小型轿车,从酒泉市肃州区惠民路“八公里”餐馆门前驶出,途径惠民路、富康路,沿富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凯旋苑小区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1.5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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