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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9********,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路**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其朋友到环县**镇“名都酒店”吃饭,期间共饮用金徽牌(H3)白酒两瓶和西夏X5啤酒十几瓶。次日1时许饭局结束,王某某驾车回家,沿21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沟路段处,因感觉疲倦遂将车停靠在路边休息。3时许被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遂将王某某带至**镇卫生院提取血样。2020年11月23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平均含量为152.2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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