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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B****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民勤县城客运中心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朋友圈烤吧”路段处时,被民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5mg/100ml,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对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含量为83.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醉酒程度较低,驾驶车辆行驶距离较短,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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