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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景泰县**镇**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时3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甘D*****号白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景兴路东段“东方佳人”KTV门前出发,沿景兴路、环城路行驶至长城路东口兴建洗浴中心停车场停车去洗浴中心洗澡。王某某洗完澡,驾驶车辆沿长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疾控中心对面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草窝滩交巡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9mg/100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光盘1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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