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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97********,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小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8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 2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灰色“五菱牌”轻型栏板小型货车沿临洮县内环路西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原糖酒厂门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2.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查获视频一张、讯问视频一张。
本院认为, 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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