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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7********,汉族,大学文化,**医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号“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临洮县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临洮县贵雅豪庭门口时,被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后经医院抽取血样并送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30/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到案后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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