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广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洮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裴孔江。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3时43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洮县洮阳镇秦汉北路由南向北驶行驶,行驶至秦汉北路(统办2号楼附近)时,被临洮县公安局城市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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