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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1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洮县洮阳镇内环路西段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原糖酒厂门口处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77mg/100ml。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 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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