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巷**号,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驶至洮阳镇洮之苑门口13米(文峰西路)时,被临洮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7.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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