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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43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站滩乡**村**社,现住兰州市城关区白塔山一绿化工地宿舍。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凌晨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甘A*****的银灰色“松江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兰州市城关区“白塔山”园林工地行驶至南山路东段加气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96.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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