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镇**村**社**号。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关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黑色"思威"牌小型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碧桂园路由南向北向行驶至碧桂园二转盘附近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140.47mg/100ml,属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