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1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安装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巷**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台**号楼**单元**。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8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柯斯达”牌大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字附近,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乙醇) 含量为:160.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34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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