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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刑二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87********,汉族,高中,经营建筑材料,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湖北省通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通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5日14时,王某某驾驶鄂A****8小型客车从洪港镇东坪村一组出发,去洪港镇沙店村购买物品,途经东坪村一组路段时,与他人发生纠纷,随后被口头传唤到洪港派出所,调查中发现王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用呼吸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并将王某某带至洪港镇卫生院提取酒精含量血液样本,2020年4月6日,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01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通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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