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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刑二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224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晚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洪港镇三贤村梅某某家吃饭时饮酒。饭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鄂A****S白色小型轿车往洪港镇皇朝KTV行驶,20时许在三贤村桥头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洪港镇卫生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9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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