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茅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61********,汉族,初中文化,湖北**部**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十堰市茅箭区,住茅箭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9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鄂C****1号思威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自十堰市茅箭区茅塔乡往白浪中路方向行驶,行至十堰经济开发区南昌路**社区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样品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4.69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系初犯,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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