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乡**村**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爱芳,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朋友赵某某等5人在清水县壹号会所KTV喝酒,期间王某某喝了大约七、八瓶啤酒,喝完酒后大约22时30分就回到诚信宾馆休息。2020年6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朋友赵某某在清水县人民医院旁的一家牛肉面馆吃饭,吃饭期间喝了1罐半的罐装啤酒。2020年6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赵某某,从清水县**镇东关出发,沿清水县清陇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清陇公路南峡村附近时,与相向行驶的蒋某某驾驶的甘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摩托车乘客赵某某轻微擦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蒋某某驾驶的甘E*****小型轿车左后视镜轻微刮擦,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防护栏轻微刮擦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某有饮酒驾驶车辆嫌疑,交警大队民警随即带双方车辆驾驶员前往县医院依法提取血样备检。
2020年6月26日,经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20]449号鉴定意见鉴定:从所送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61.19mg/100ml。
2020年6月26日,经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20]450号鉴定意见鉴定:从所送蒋某某的血样中未检出酒精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2份;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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