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200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闽E5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龙城广场地铁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2.17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