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9〕4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B3Y****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深圳大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n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2时52分提取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4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