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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4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朋友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岸城新桃园酒店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一杯清酒,后叫代驾到南山区东滨路吃烧烤,期间其又喝了一点清酒。2019年12月18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粤BX7****号小汽车,搭载着朋友张某某,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被设卡查车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9.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吹气、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未在高峰时段行驶,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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