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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2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零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浙CWD****小型汽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车站路智广村人民电器集团路段处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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