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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路**巷**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20分许,嫌疑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红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旗大街南三环交口南约3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3.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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