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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巷**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客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横井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鹿某区横井线南水北调桥西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该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0.6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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