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乡**村**街**巷**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21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7日22时28分许,王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衡井线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1.70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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