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号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A*****号轿车,行驶至东三环与南二环东延交叉口西侧停车线至兴安大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3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